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徐州市水利學會。英文譯名為:Xuzhou Hydraulic Engineering Society,縮寫XZHES 第二條 徐州市水利學會(以下簡稱本團體)性質:是由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和相關團體自愿組成的學術性、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:團結和組織廣大水利科學技術工作者 本團體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(guī)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。 第四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徐州市民政局。本團體的業(yè)務主管單位是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。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業(yè)務指導和監(jiān)督管理。 第五條 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團體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在授權的范圍內發(fā)展會員、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。 第六條 本團體住所:徐州市云龍區(qū)新安路9號,徐州市水務局二樓211 第二章 業(yè)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(yè)務范圍: (一)組織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技考察活動,加強與學術組織 (二)承擔政府職能轉移,接受理事單位委托的職能,開展技術開發(fā)、技術推廣、技術咨詢、技術服務等。 (三)普及科學技術知識,弘揚科學精神,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,推廣先進技術,舉辦科技講座及科技展覽。 (四)服務科技工作者與廣大會員,在會員中開展繼續(xù)教育和技術培訓,提高學術水平與管理水平。 (五)開展學術征文活動,編輯內部刊物《徐州水利》論文集。 (六)舉薦先進科技成果和優(yōu)秀科技人才,表彰獎勵在學術活動中做出優(yōu)異成績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。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。 第九條 自愿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 (一)個人會員: 凡承認本團體章程,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,可申請為本團體個人會員: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及以上資歷的科技人員;大專畢業(yè)工作二年以上,本科畢業(yè)、研究生畢業(yè)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學力的水利科技工作者;熱心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和長期專職從事學會工作的人員。 (二)單位會員: 凡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 (一)提交入會申請書 (二)經理事會討論通過; (三)頒發(fā)會員證并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 (一)本團體的選舉權 (二)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(三)優(yōu)先獲得本團體服務 (四)對本團體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(jiān)督權 (五)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 (一)遵守本團體的章程; (二)執(zhí)行本團體的決議 (三)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(四)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(五)向本團體反映情況 (六)按規(guī)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,并交回會員證。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,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。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(jié)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 (二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 (四)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(五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(六)審議監(jiān)事會的工作報告; (七)決定名稱變更 (八)決定其它重大事項。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 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 本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須提前10日及以上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50%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 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 (二)選舉理事、監(jiān)事 其他決議 第二節(jié) 理事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(zhí)行機構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 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/3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 (一)遵守國家法律 (二)熱心學會工作 (三)在水利或相關專業(yè)領域中有一定影響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 (一)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; (二)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(三)執(zhí)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(四)決定內設機構、分支機構 (五)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(六)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(七)選舉和罷免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; (八)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 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 (十)審議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 (十一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 經理事長或者1/2的理事提議 第三節(jié)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 (一)堅持黨的路線、方針 (二)在本團體業(yè)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(三)理事長、副理事長 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 (五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、維護本團體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 (六)無法律法規(guī)規(guī)章和政策規(guī)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 第三十條 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。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領導理事會工作; 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; (三)檢查會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; (四)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文件; (五)章程規(guī)定的其他職權。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,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; (二)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 (三)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由理事會決定; (四)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,報理事會審議; (五)擬訂內部管理規(guī)章制度,報理事會批準; (六)擬訂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審議 (七)協調各分支機構 (八)本團體設立秘書處,作為學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(九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。 第三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 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審查同意后,報徐州民政局備案并向會員公開。 第四節(jié) 監(jiān)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設監(jiān)事會,監(jiān)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,期滿可以連任。監(jiān)事會由3名監(jiān)事組成。監(jiān)事會設主席1名,由監(jiān)事會推舉產生。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負責人、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(jiān)事。 第三十六條 監(jiān)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列席理事會議,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; (二)對理事、負責人執(zhí)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(jiān)督,對違反法律法規(guī)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; (三)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,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(jiān)事工作和提出建議; (四)對負責人、理事、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,及時予以糾正; (五)向徐州市民政局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; (六)決定其他應由監(jiān)事會審議的事項。 監(jiān)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。監(jiān)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監(jiān)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監(jiān)事2/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。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收入來源于: (一)會費 (二)捐贈 (三)政府資助。 (四)在核準的業(yè)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(五)利息 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主要用于: (一)本章程規(guī)定的業(yè)務范圍; (二)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; (三)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。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執(zhí)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、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(jiān)督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 本團體接受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(jiān)督和會計監(jiān)督。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(yè)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辦清交接手續(xù)。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進行換屆、變更法定代表人,應當進行財務審計,并將審計報告報送徐州市科學技術協會和徐州市民政局。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規(guī)定接受徐州市民政局組織的年度檢查。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